前言:义乌到乌兹别克斯坦物流/乌兹别克货运/单清双清物流/整车物流
乌兹别克斯坦是位于中亚中部的内陆国家,也是世界上两个双重内陆国之一。其五个邻国均无出海口。乌兹别克斯坦北部和东北与哈萨克斯坦接壤,东部、东南部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相连,西部与土库曼斯坦毗邻,南部与阿富汗接壤。乌兹别克斯坦常住人口为 3527.13万人,共有134个民族。乌兹别克斯坦是传统的农业国,粮食可自给自足。工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稳定农业生产的同时,着力加快工业发展速度,正在从传统的农业国向工农业并重的国家转变。乌兹别克斯坦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储量总价值约为3.5万亿美元。现探明有近100种矿产品。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给予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以外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缴法人财产税、统一税费等。前提是外资注册资本比重超过30%,投入的是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技术工艺设备、收入50%以上用于再投资等,且没有政府担保。享受优惠的行业包括: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等。1、乌兹别克斯坦对外国投资者主要实行以下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当外国投资者所实施的私人直接投资无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供担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大于33%,税收优惠所得的至少50% 用于企业发展的再投资时,投资者可享受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投资者与国家财产管理机构达成的协议,作为投资项目的财产转售所得;● 根据投资者与国家财产管理授权机构签订的协议,作为投资项的进口财产销售所得;● 出租人(租赁人)提供融资出租(租赁)协议服务的利息收入;● 根据法律批准的清单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技术设备以及零部件和备件,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3 年内出售或免费转让出口的,则取消该项税收优惠。(2)法人财产税的优惠。新创建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财产税。该项优惠不适用于在重组法人实体基础上创建的企业, 以及使用从重组企业租赁的设备经营的法人实体。(3)关税优惠。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享受关税优惠:● 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外国投资份额至少为33%)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用于企业生产需要的设备;● 根据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外国投资者、外国公民和享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留权人士因个人生活需要而进口的商品。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为实施投资项目而长期租赁非农业用地,期限长可为50 年,但不少于申请中指定的期限。出入境优待政策。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创办企业,或以收购公司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且投资额不少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规定的低工资标准8500 倍,在投资期间,可以获得3 年多次入境的签证,并可以无限次延长签证有效期。2、经济特区政策优惠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6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4853 号总统令,参与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免缴:土地税、所得税、法人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改善和发展税、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单一税款,以及对共和国道路基金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下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学院、学术和医疗机构的重建、检修和设备预算外基金的强制性扣款;为自身生产需要进口的设备、原材料、材料和部件的海关支付(清关费除外),有针对性地将释放的资金用于新建、进行现代化改造、重建,对技术、工艺进行改造,扩建现有生产设施、建设工业厂房,购买自己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材料,产品出口产生的增值税负数无退还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工业部“项目和进口合同综合审查中心”(Центр комплексной экспертизы проектов и импортных контрактов)根据货物清单的综合审查结果,在对国家单一制企业的审查持肯定结论情况下,非乌兹别克共和国生产的和作为项目实施一部分的进口建筑材料的海关付款(清关费除外)。自由经济区的优惠期为3~10 年,具体取决于所进行的投资额:● 30 万美元到300 万美元,免税期为3 年;● 300 万美元到500 万美元,免税期为5 年;● 500 万美元到1000 万美元,免税期为7 年;● 1000 万美元及以上,免税期为10 年,之后5 年仍然享受所得税和小企业税率减半的优惠。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的生产活动,对出口的产品,免征进口原材料、材料和组件的关税(清关费除外)。企业新闻